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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认定

由于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它是经营通过因特网进行经营和进行自身宣传的门户,也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与其进行经营往来或者对该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解的必经之路。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

  (一)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认定
因此,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是不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或者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将普通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后,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很难认定是一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众所周知,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很少的,如果对抢注域名行为的惩治仅限于保护驰名商标,而对大量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不进行惩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就失去了将其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进行宣传和进行电子商务等经营活动的机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创立的注册商标所拥有的良好品质价值在网络领域无法得以实现,而域名抢注者却可以在网络领域无所顾忌地使用他人的再先权利而牟取利益,这就便相承认和支持了将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抢注为域名的行为为合法行为。这对拥有再先权利的权利人是极其不公平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确立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抢注域名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应当认定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进行抢注后,以获利为目的,采用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方式,以高出其抢注该域名的注册费的价格出售、转让或出租该域名,抢注人被动出售、转让或出租抢注的域名获利的行为也包括在内;(2)行为人对其抢注的域名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出售、转让或出租等行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3)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阻止和妨碍了注册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在因特网上进行域名注册使用,使用与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来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网地址的目的2。对抢注域名构成侵权的,应当判决侵权行为人停止使用抢注的域名,并在一定期限内将抢注的域名注销或者更改。
  驰名商标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精心培育、使用而形成的信誉卓著、广为消费者所熟知的著名商标。因此,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了特殊的保护原则,在保护范围上打破了驰名商标本身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将其商标的保护范围延伸到所有的商品类别和服务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款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对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2?至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期限。同时,该公约第10条中规定,公约成员国应取缔不正当竞争,禁止以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和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一切行为。"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在第16条中进一步规定:“2?巴黎公约1967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公众知晓的程度。3?巴黎公约1967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既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我国尚未加入的TRIPS协议有关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都没有明确延及到域名抢注上,但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了特殊的保护立场和原则,即只要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权利人的驰名商标,阻止和妨碍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就可能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是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三)国外法院对域名抢注行为的认定问题
  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生效后,Sport's商标持有人Sportsman'sMarket公司认为Sportsman'sFarm将其注册商标Sport's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淡化了其注册商标。法院受理后,依据《联邦商标淡化法》确认Sport's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为被告使用WWW.Sport's.com销售圣诞树及阻止原告将其注册商标用为域名的行为淡化了Sport's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抢注的域名。同时驳回了原告的赔偿主张。双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法官适用已生效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认为,Sport's一词具有内在的识别性,被告对争诉域名的使用构成了与Sport's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同时认为,被告公司是在诉讼开始后才使用该抢注的域名的,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上诉法院最后维持了原判决。驳回了对原告的赔偿主张,法官认为,新法案中关于法定赔偿金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法案生效前已注册的域名4。
  一般情况下,将其他公司特别是将大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的纠纷,往往对被抢注者是有利的,但是也不排除其他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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