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4 15:55:51 发布:zhushican
IPRdaily导读: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腾讯公司对“Tencent”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与“Tencent”相关的商业标识亦一直由腾讯公司使用,且腾讯公司早在原告邵某注册诉争域名之前就注册了域名“tencent.com”,腾讯公司对“tencent”具有在先的合法权益,而原告邵某对诉争域名中具有识别部分的“tencent”不具有合法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目的,故对原告邵某关于其并未侵犯腾讯公司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予以驳回。如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冲突,确定域名权属?